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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科技特派员管理试行办法

开县科技特派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一技之长,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户,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按照一定程序选派到企业、农村帮助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委人才办、县科委、负责对科技特派员的派遣、管理以及对工作的指导。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可以对实施的项目采取技术服务、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创业行动。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参股等取得的合理收益为合法收入,应依法得到保护。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努力工作,恪守诚信,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断提高业务和经营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增效、带领农民致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科委、县委人才办联合组成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重大问题,确定实施方案,研究审定有关政策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协调县级各部门、各乡镇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科特办),办公室设在县科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人员,负责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服务工作。

 

第三章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

 

第十条 选派的原则: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原则。一方面对全县科技人员分类,根据他们的技术专长进行选派;另一方面根据全县企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选派合适人选。把政府选派与基层需要结合起来,坚持双方自愿,成熟一个选派一个。科技特派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小组。

第十一条 选派的对象:

(一)本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离退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社会科技人员(未就业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县内外科技工作者)本人愿意投身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事业,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特派员的去向:主要派向企业、科技示范场、项目乡镇、农业示范园区;具有开发基础且急需扶助的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村。科技特派员的派驻可一员一点、一员多点、多员一点。

第十三条 特派员的服务期限:一般以实施项目的期限为准,项目技术难题解决以后,特派员的服务期限就可以结束。在服务期间,不兼任行政职务。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

(一)乡镇部门或业主在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实施项目和人才需求计划;

(二)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根据实施项目和引进人才

需求计划,发布实施项目和人才需求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三)县科特办或项目实施单位与科技特派员协商,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目标责任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责任:

(一)科技特派员确定服务项目后,由县科特办会同派出单位、项目所在单位确定定性和定量的目标任务,作为考核依据。     

(二)科技特派员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科技知识培训。培训面要达到90%以上。

(三)项目应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实施的项目产量或收入要高于同类项目的15%以上

(四)科技特派员必须根据项目的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到项目实地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定期向县科特办书面报告工作和项目执行情况。
   
(五)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必须上交一篇以上调研论文(或体会)

(六)利用集市做好科普宣传。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工作责任:

(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拟定本单位项目发展规划。

(二)提出实施项目和科技人才需求计划。

(三)落实人员负责科技项目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工作责任:
  
(一)开展调研,提出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建议。
  
(二)派出合格的科技特派员。
  
(三)落实人员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四)争取和匹配项目资金,支持科技特派员服务项目的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可以申请使用科技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事业、企业单位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人员申请参加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其所在单位应当鼓励。接受服务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当为科技特派员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精力应当用于项目建设,原单位原则上不安排一般性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由县科特办负责。考核由县科特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科特办负责做好派出人员的跟踪管理。对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及时回访考核,考核内容应当突出创业效果和工作实效。回访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派的依据。对由于业务能力、责任心等自身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科技人员,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六章 待    

 

第二十二条事业、企业单位的科技人员被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其编制、职级、职务、身份在派出期间不变,调资、晋级、评选先进、技术职称晋升不受影响。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间在原单位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事业、企业单位的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和误餐补助,由原单位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科技特派员工作成绩显著、项目实施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投入科技服务项目。

(一)科技特派员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报务、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承担科技项目时,在不影响本单位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实行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报酬。

(二)鼓励技术入股,结合驻点单位经济效益的情况,技术成果合法持有者可与合作方协商入股,并从所产生的效益中参与分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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