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登记、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登记、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人或授奖单位应具有的条件:
(一)授奖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推广工作。
(二)授奖人应当是项目的主要或独立完成人,并在下列工作中发挥一至多项作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或项目研究与开发方案以及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与开发的方法和手段,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在关键技术和学术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五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应按项目的创造性及对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5 人,特殊情况,由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开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定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及评定标准
(一)奖励范围:包括基础理论成果、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推广
项目成果、社会公益性项目及科学技术管理成果、重大工程项目成果、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
(二)评定标准:
1.基础理论成果。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科学发现。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评定标准: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接近市内领先水平,被市内学术界有所认可或引用(其专著或专论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或被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县内领先水平,并为县内学术界广泛认同或引用(其专著或专论在县级刊物上发表或被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成果,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县内学术界好评(其专著或专论已经通过县有关学协会评选认定),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
2.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
——新技术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
——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等。
——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
——新矿产资源:通过采用新的方法、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
——根据工程特征开发的出新设计: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建成或制成后经检验,能保证生产或使用要求。
——生物新品种:含自行发现的具有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始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经过严格科学验证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
——新标准、新计量:含在标准化和计量科技工作中研究制定的地方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精密测试技术、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等。
——新系统及新科技信息成果。
评定标准: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思路独特,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对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县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对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县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对行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3.推广项目成果。组织推广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实施于我县经济建设,经生产实践形成较大规模,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评定标准:
一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上结合县情有重大创新,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推广面很大(占县内可推广面的70%以上),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上结合县情有较大创新,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推广面大(占县内可推广面的5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推广应用技术上结合县情有一定创新,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推广面较大(占县内可推广面的3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达80%以上)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社会公益性项目及科学技术管理成果。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以及在科技信息的搜集加工、分析研究、情报服务、传递报道、信息技术、情报管理和理论方法研究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评定标准: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市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县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县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县内一定行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影响。
5.重大工程项目成果。列入县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非常突出的贡献,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公民可另行申报推荐具有特殊贡献的特等奖。
一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市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三等奖: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县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工程实施效果好,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6.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我县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证明对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效益。
评定标准:
一等奖:软科学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研究理论独特,有重大的创新,研究水平接近市内同行业领先,研究结论被市级有关部门采纳或执行,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软科学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研究理论较独特,有较大创新,研究水平为县内同行业领先,研究结论被县人民政府采纳或执行,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软科学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研究理论有一定创新,研究水平为县内同行业先进,,研究结论被县级有关部门采纳或执行,或在县内有关刊物上发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根据《奖励办法》设立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委员 9至 11 人。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至5人: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委),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九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审定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政策;
(四)研究、解决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根据《奖励办法》设立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科技的副县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 至3 人,办公室主任1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1-2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干部组成。委员人选由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5年。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科委,负责办理评审日常事务工作。评审委员在任期中如需变动,应由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换人选,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授奖人和授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以向开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经开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授权的其它科技成果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类成果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含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推广项目成果、社会公益性及科学技术管理成果、重大工程项目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相关的科技成果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或验收报告各一份;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一份。
(二)基础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有关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一份;论文发表后引用证明一份;论文或专著一份。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一份;研究报告一份。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证据。
第十七条 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五章 科技成果申报与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与推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完成者证书。
(二)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均简称申报书)以及《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必要的完整、真实可靠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三)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相关的财务或生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应用技术成果,由使用单位出具可靠的证明材料。
(五)软科学科技成果由使用部门出具应用证明。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能申报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条 已获国家或重庆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包括参加总课题的全部子项。若某
子项成果确有一定的水平和技术难度,并已成功地用于其它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在征得总项目单位的同意后亦可单独申报。
第二十二条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程序,按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预审后推荐到开县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其它完成单位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项目按第一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预审后进行推荐
第六章 科技成果评审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推荐单位和申报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及推荐材料提交开县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和申报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推荐材料。对审查初评合格的科技项目,提交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审由奖励办公室(县科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以会议方式采取定量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前由县科委向评审委员会议报告初审情况。
(三)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打分产生评审结果。
(四)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会议审定。
(五)奖励委员会及其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二十五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组织、参与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今后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打分标准:
(一)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评审采取定量的方式进行,具体定量指标和标准:
1.项目成果的重要性5分: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5分;列入各级
部门级项目3分;自选课题1分。
2.项目成果的创新性10分:有重大创新10分;有较大创新8分;
有一定创新5分。
3.项目成果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的难易程度10分:难度大10分,
难度较大8分,有一定难度6分。
4.总体科技水平15分:接近市内领先水平15分;达到县内领先水平12分;达县内先进水平10分。
5.对县内行业科技进步的影响作用10分:影响重大10分;影响较大8分;一定影响5分;
6.经济或社会效益30分:按成果分类经济效益(行业新增年收入达1000万元或行业节支额达300万元)或社会效益重大或显著30分;经济效益(行业新增年收入达800万元或行业节支额达200万元)或社会效益较大或较显著25分;有一定经济效益(行业新增年收入达500万元或行业节支额达100万元)或社会效益20分。
7.项目成果的应用程度20分:
(1)对管理决策的作用20分(此条适用于除推广项目成果之外的成果):被市级部门或市级刊物采用或引用20分;被县人民政府采用或引用18分;被县级部门或县内有关刊物采用或引用15分。
(2)推广应用程度(此条仅适用于推广项目成果)20分:已在县内推广面达到占县内可推广面的70%以上20分;已在县内推广面占县内可推广面的50%以上18分;已在县内推广面占县内可推广面的3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内推广面达该镇可推广面的80%以上15分;
(二)奖励等级的划分标准:凡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一等
奖;凡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二等奖;凡总分在65分(含65分)以上为三等奖;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授奖人或授奖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授奖人、授奖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人、授奖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调查审核。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推荐单位或者申报推荐人负责协调,特别涉及候选人排名顺序的异议,应当内部协商一致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推荐单位或者申报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申报推荐单位或者申报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作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推荐单位、申报推荐人。
第三十三条 异议自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公布之日起10后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奖励。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办公室会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结果,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并由开县人民政
府批准后授奖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