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通知精神,为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县人民政府设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本县个人和组织以及在促进本县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开县科技进步奖励项目贯彻政府引导、部门推荐、自愿申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奖励纳入县级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也可由部门推荐或课题组自愿申请,奖励计划外的自选科技项目,鼓励科技人员紧扣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主题,积极开展科技攻关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四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本县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开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负责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的人选由县人民政府决定,下设办公室(设在开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承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工作。
第八条 开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为6000元、 4000元、2000元。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开县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给予10000以上的奖励,同时对项目前两名主研人员授予“开县有特殊贡献科技工作者”光荣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奖牌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荣誉证书发给个人,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但直接从事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十二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申报与推荐、登记、审查、评审、批准等过程。
第十三条 凡申请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填报《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书后进行形式审查或初审,对符合规定的提交县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对项目组织评审,并向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名单和评定等级。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由开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对拟定的获奖项目进行公告,从公告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开县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金、奖牌。
第十七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开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行回避制度。对组织、参与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今后参与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开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项目主研人员提出申请,经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开县人民政府推荐上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开县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府发[1993]9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