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城镇移民政策宣传提纲(之一)
1.居民及房屋搬迁的性质
三峡工程大坝前吴淞高程177米水位线下的人口、房屋属搬迁对象;1992年长江委进行库调登记在册及正常新增人口属三峡移民;符合上述条件的旧城居民都是三峡移民。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第299号令)和《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87号)的规定,我县旧城居民搬迁属三峡库区城镇居民搬迁,城镇居民搬迁只涉及房屋搬迁补偿,不涉及生产安置。
2.居民及房屋补偿标准
长江水利委员会《开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报告》核定的居民房屋补偿标准(静态)是:正房框架结构450元/平方米,砖混249元/平方米,砖木189元/平方米,土木134元/平方米;偏房砖木140元/平方米,土木94元/平方米,附属房60元/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居民,搬迁运输费100元/人,搬迁损失补助费100元/人。
3.居民房屋搬迁方式
《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渝府发[2000]87号)第十八条规定:“城镇迁建,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分区、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实施计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城镇居民搬迁房屋,可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也可实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和补偿到户,由居民联户自建;还可由搬迁居民户申请,按规定标准实行房屋补偿,拆除销号”。
4.居民统建房质量符合要求
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均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质量保修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房屋使用年限按设计施工图提出的合理使用年限为准。居民统建还房的质量保修期分别为:一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二是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是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道路等配套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⑵在纯居民统建房建设过程中,承建单位、设计单位、地勘、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等五家责任主体单位,按照建筑技术规范和职责要求,对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县建委质监站、安管站也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组织了21名居民代表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监督,工程质量有保证。房屋竣工后,还将进行综合竣工验收,依法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并签订《住宅工程质量保修书》后,才会交付给居民使用。
5.居民办理新房地产权证相关规费实行优惠
居民办理新房地产权证涉及的相关规费能减的尽量减,能免的尽量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 1992年库调后,新改扩建房屋不能补偿
⑴《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一律不予补偿”。
⑵属全库区共性问题,移民补偿只能以1992年长江委库调登记为依据。对库调登记后的新改扩建房屋,不能进行补偿,只能进行登记、造册、照相、建档。若有新的政策出台,严格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7.居民房屋补偿价不能按市场价评估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明确规定:“三峡库区城镇移民的房屋拆迁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三峡移民搬迁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只能适用移民政策规定的标准,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8.统建还房必须实行结构面积价差找补结算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和《重庆市三峡库区城镇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镇居民搬迁房屋,可依照规划集中统建,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的规定,依照规划集中统建还房的,实行同结构产权调换,结构和面积价差找补结算。楼房结构为砖木、土木的按规定应补结构差。
9.居民房屋错登漏登,严格执行政策,实事求是解决
居民房屋错登漏登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汉丰街道办认可,移民局组织调查复核,经张榜公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复核后认定的实际面积给予补偿。
10.购买居民统建房超原面积部分实行518元/m2、680元/m2定价
⑴居民选择统建房还房的,原面积同结构是以房还房,不需要居民再掏钱。
⑵518元/m2、680元/m2的购房价属超原面积部分。在统建还房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提供了45 m2、60—70 m2、80—90 m2、100—110 m2、111—120 m2、121—130 m2等6种户型供居民户选择,还房面积超不超、超多少完全体现了自愿原则。
⑶对超原面积部分的价格确定,参考了2003年新城同类住房的综合造价,并考虑了给居民以优惠(超原淹没面积12 m2以内的按518元/m2价格结算,超12 m2 之外的按680元/m2的价格结算)。房屋的价格主要由前期费用、修建成本费用、附属设施配套费用和装饰装修费用等组成。
11.购买居民统建房超原面积12m2以上部分结算楼层差价
对超原面积12 m2以上、市场指导价680元/m2的部分,实行楼层价格差结算,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2.居民统建房楼层高度、设计符合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6)》作了明确的规定:普通住宅层高不宜低于2.8米;卧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2米。通过实地测量,纯居民统建房其层高、室内净高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纯居民住宅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厨房均有窗户,部分厕所无窗户,但有排气通道,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