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顺利实现项目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包括列入项目实施计划中的节水灌溉、农业标准化与组织化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机构发展与支持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程管理由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财政部门参与工程管理工作。上级项目办负责指导、监督下级项目办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充分发挥农业、林业和水利等有关行业部门技术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工程实施必须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和国家农发办制定的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程建设应有合格技术人员的全过程参与,并对参与自营工程的农民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施工标准和要求,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凡涉及征地、移民安置和青苗补偿的子项目,必须按照本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应按本项目确定的目标和行业部门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单位应择优确定,以保证设计质量,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第十三条 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确定的采购管理办法,采用规定的方式公开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及国家农发办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九条 工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应由各省统一制定标志。工程编号应与项目竣工图编号一致。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应由县(市、区)级项目办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质量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立即返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账。
第二十二条 全部项目竣工后由省级项目办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项目办验收。县级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项目办进行督查,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部门技术规范、项目计划批复和调整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运行管护费用;在有条件的项目区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灌溉管理模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