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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顺利实现项目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包括列入项目实施计划中的节水灌溉、农业标准化与组织化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机构发展与支持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工程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工程管理由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财政部门参与工程管理工作。上级项目办负责指导、监督下级项目办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充分发挥农业、林业和水利等有关行业部门技术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工程实施必须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工程招投标必须遵循《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和国家农发办制定的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条  工程建设应有合格技术人员的全过程参与,并对参与自营工程的农民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施工标准和要求,以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凡涉及征地、移民安置和青苗补偿的子项目,必须按照本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应按本项目确定的目标和行业部门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单位应择优确定,以保证设计质量,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

第十三条  超过一定限额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确定的采购管理办法,采用规定的方式公开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农业、林业和水利等部门有关的行业技术规范及国家农发办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国农办[2004]295号)。

第十七条  各级项目办应对工程进度和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应实行公示制。

第十九条  工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应由各省统一制定标志。工程编号应与项目竣工图编号一致。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应由县(市、区)级项目办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施工质量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应立即返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报账。

第二十二条  全部项目竣工后由省级项目办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项目办验收。县级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项目办进行督查,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部门技术规范、项目计划批复和调整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运行管护费用;在有条件的项目区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灌溉管理模式。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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