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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世界银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有关文件、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工作配备具备资质的会计人员。省及省以下项目办财务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备具备资质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项目办财务管理职责:

(一)办理世界银行贷款提款报账工作;

(二)负责世界银行贷款美元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招标采购货物、国内外培训考察费用的审核、结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四)制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提款报账办法;

(五)编制国家项目办本级资金决算,审核、汇总省级财务会计报表,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分析、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省级项目办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  省级项目办财务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省世界银行贷款提款报账工作;

(二)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落实,监督检查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到位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办理本省项目资金的拨付;

    (四)负责全省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分配;

(五)负责本级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年度资金预决算及全省财务会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

    (六)负责省以下项目办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七)参与本省项目计划管理和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省以下项目办财务管理的职责,参照省级项目办财务管理职责确定。

第八条  各级项目办应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筹措

第十条  本项目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即中央财政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

第十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由财政部统借统还,视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自筹资金包括项目区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

第四章  世界银行贷款的支付

第十四条  世界银行贷款只支付本项目实际发生的合格费用,由国家项目办统一向世界银行办理提款报账(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项目发生的土地征用费、罚款、保险及贷款账户关闭日后发生的费用等,世界银行贷款不予支付。

第五章  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  管理费是实施本项目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费用,各省按项目财政资金的3.5%从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统一提取,并由省项目办统筹安排,用于省、市(地)、县项目管理的相关支出,市(地)、县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招标采购、资金和项目公示、专家咨询以及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第十八条  管理费的各项费用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决算。

第六章  资金占用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占用管理是指各级项目办为实施项目建设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器材、在建工程、拨出农发资金、拨出世行贷款、交付使用资产等。

第二十条  现金是指用于项目建设的库存现金。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要实行转账结算,现金收支要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控制现金结算,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是指项目办存入银行的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种款项。各级项目办要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因项目建设需要而发生的各种临时支付、应收回结算的款项。年终要做好应收款项的清理结算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三条  器材是指为项目工程建设而储存的各种物资。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项目中的各项工程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勘测设计费、咨询服务与考察培训费等。

第二十五条  拨出农发资金是指上级项目办拨付给下级项目办的无需偿还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  拨出世行贷款是指上级项目办拨付给下级项目办的无需偿还的世界银行贷款。

第二十七条  交付使用资产是指项目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交付或结转给项目受益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项资产。

第六章           资金来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金来源管理是指各级项目办为实施项目而收到的各类资金及需要以资产来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拨入世行贷款,拨入省级、地级、县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缴入等。

第二十九条  短期借款是指项目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第三十条  应付款项是指项目办在项目报账或竣工结算后,应付未付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款项。

第三十一条  拨入世行贷款是指项目单位收到的无须偿还的世界银行贷款。

第三十二条  拨入省级、地级、县级财政资金分别是指项目单位收到的无须偿还的省级、地级、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三十三条  自筹资金缴入是指项目办收到的项目区集体和个人缴入的作为项目配套资金的现金、器材和劳务。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制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项目办要密切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工作,定期对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发现虚报冒领项目资金、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严重滞留项目资金、配套资金不足、账务处理混乱、审计和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等情况之一的将暂停报账,并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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