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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开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

 

开县府发〔2005〕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开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渝府地[2005]8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为: 1630/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按实际损失面积补偿。大春农作物每亩900元,小春和晚秋农作物每亩750元,两季作物套种的,按大春农作物补偿。成片种植藕、芋头等经济作物的耕地,青苗补偿费按每亩1500元补偿。专业渔塘(池)按正常蓄水面积补偿,每亩1800元(含鱼苗损失费)。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附表2345执行。告知拟征地范围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抢栽抢种青苗附着物、抢搭抢建建(构)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青苗附着物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四)房屋拆迁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未农转非人员的拆迁安置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解决,用地标准为:人均耕地0.3亩以下(含0.3亩)的,每人20m2;人均耕地0.3亩以上至0.8亩以下(含0.8亩)的,每人25 m2;人均耕地0.8亩以上的,每人30 m2;农转非人员选择进城镇规划区内自建房的,安置用地按每人15 m2计算;享受宅基地人口,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拆迁户在新建房屋审批中,还拆迁面积以内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超过拆迁面积的,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征地中应严格依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的规定计算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人数。

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承包的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被征收后其人平耕地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农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农转非,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承包耕地。被征地农户选择农转非的,可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计算该户农转非人数并计发农转非人员安置费用,农转非人员安置费从被征地农业社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列支;选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耕地的,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前人均耕地,按划定承包耕地时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包括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除以该经济组织农业人口计算。

三、推行征地农转非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

(一)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和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由县统征办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168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二)参加征地农转非储蓄式养老保险的人员,由保险公司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四、加大征地农转非劳动力再就业扶助力度

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征地农转非再就业人员参加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征地农转非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征地农转非再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待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县民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搞好核查登记,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

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其标准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统筹我县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若统筹经费不足以解决其问题的,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六、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县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办法。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公安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办理农转非的户籍登记。

县农业部门要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加强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征收土地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县统计部门要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征占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政府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511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开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表一
开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人均耕地(亩)

人均耕地(亩)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偿费倍数

安置补助费倍数

人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元)

 

1亩及1.0以上

1

1630

6

6

19560

 

0.99

0.99

1630

6.05

6.1

19606

 

0.98

0.98

1630

6.1

6.2

19648

 

0.97

0.97

1630

6.15

6.3

19685

 

0.96

0.96

1630

6.2

6.4

19716

 

0.95

0.95

1630

6.25

6.5

19743

 

0.94

0.94

1630

6.3

6.6

19765

 

0.93

0.93

1630

6.35

6.7

19782

 

0.92

0.92

1630

6.4

6.8

19795

 

0.91

0.91

1630

6.45

6.9

19802

 

0.9

0.9

1630

6.5

7

19805

 

0.89

0.89

1630

6.55

7.1

19802

 

0.88

0.88

1630

6.6

7.2

19795

 

0.87

0.87

1630

6.65

7.3

19782

 

0.86

0.86

1630

6.7

7.4

19765

 

0.85

0.85

1630

6.75

7.5

19743

 

0.84

0.84

1630

6.8

7.6

19716

 

0.83

0.83

1630

6.85

7.7

19685

 

0.82

0.82

1630

6.9

7.8

19648

 

0.81

0.81

1630

6.95

7.9

19606

 

0.8

0.8

1630

7

8

19560

 

0.79

0.79

1630

7.05

8.15

19573

 

0.78

0.78

1630

7.1

8.3

19580

 

0.77

0.77

1630

7.15

8.45

19580

 

0.76

0.76

1630

7.2

8.6

19573

 

0.75

0.75

1630

7.25

8.75

19560

 

0.74

0.74

1630

7.3

8.9

19540

 

0.73

0.73

1630

7.35

9.05

19514

 

0.72

0.72

1630

7.4

9.2

19482

 

0.71

0.71

1630

7.45

9.35

19443

 

0.7

0.7

1630

7.5

9.5

19397

注:人均耕地小于0.7亩时按0.7亩的标准计算。

 

附表二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品名

补偿办法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品名

补偿办法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用材树木

树高1.3M处量周长

36CM以上(大)

9

杂水果

发叉处量周长

20CM以上(大)

70

 

12--35CM(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