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 农业 林业 畜牧 交通 旅游 移民 环保 药监 水利农机 国土房管 城乡建设 人事人才 发展与改革 农业综合开发
科技 教育 文化 体育 商贸 金融 物价 法制 档案 医疗卫生 劳动社保 工商管理 机构编制  地方税务 民政 统计
栏目列表
工商管理
(本栏目由工商管理局维护)
  部门职能职责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行政执法
  工作动态
  公开电子信箱
您的位置:首页>>部门共建栏目>>工商管理>>办事指南>>正文

年 检
凡在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三十一日,以执照打印时间为准)之前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于次年开始参加每一年度的企业年检。年检起止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企业应当于三月十五日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时,企业法人提交:1、年检报告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同是一个登记机关的,年检时提交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1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1、《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3、外地企业法人在开县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所隶属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4、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2003-2006 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