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 农业 林业 畜牧 交通 旅游 移民 环保 药监 水利农机 国土房管 城乡建设 人事人才 发展与改革 农业综合开发
科技 教育 文化 体育 商贸 金融 物价 法制 档案 医疗卫生 劳动社保 工商管理 机构编制  地方税务 民政 统计
栏目列表
林业
(本栏目由林业局维护)
  林业概况
  机构设置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造林绿化
  森林资源
  生态产业
  工作动态
  林业科技
  自然保护区
  公开电子信箱
您的位置:首页>>部门共建栏目>>林业>>办事指南>>正文

开县林业局办事指南

木材运输证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二、办理运输证的范围:
    1、木材类:原条、原木、木制成品、木制半成品、木柄木棍、杉木梢、旧屋
(房)料、商品性柴、木炭;
2、竹材类:楠竹、慈竹、竹制成品、竹制半成品;
3、人造板类: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及以人造板为基材的各种装饰板。
三、办理木材运输证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木材经营(加工)条件,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有当地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3、木(竹)及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
四、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4、其它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五、申办程序:
    1、当事人提交办理运输证的证明材料;
    2、签证人员认真审核当事人的申请依据;
    3、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给予核发运输证。
六、办证时限及有关承诺: 符合条件且来源合法的随到随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1]185号,标准如下:
    1、工本费:1.50元/证。
八、联系电话:52250069  监督电话:52250070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二条。
二、办证对象内容: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办证的基本条件:
    1、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
    2、农村居民自用林木采伐;
    3、经批准增加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森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5、因森林火灾、病虫害、风折雪压等需采伐林木的;
    6、其它按规定应报林业局审批的林木采伐。
四、须提交的材料:
    1、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申请文件;
    2、林权证明文件;
    3、成片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更新验收合格证。
五、申办程序:
    1、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放或委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2、采伐许可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管理机关印章。
六、办证时限和有关承诺:
        符合条件的随到随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1]185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渝财预外[1997]118号,标准如下:
    1、工本费:1.50元/证。
2、育林基金:
(1)国有林育林基金:原木、原竹不分品种、规格,统一按第一次销售价的15%计征育林基金;木竹制品和柴炭不分品种、规格,统一按销售价的10%计征育林基金。
    (2)集体林育林基金(包括更改资金):原木、原竹及木竹制品、柴、炭,不分品种、规格,统一按第一次成交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其中更改资金10%)
八、联系电话:52250069     监督电话:52250070

林地征占用许可审核、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二、办证对象内容:
    1、对象:单位和个人
    2、内容:征用、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占用林地占用自有林地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
三、办证的基本条件:
    1、具备使用林地的正当理由;
    2、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须提交的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6、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
五、申办程序:
    1、用地单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林业主管部门实地审核后发给《使用林地申请表》。
    3、临时占用林地由开县林业局审批。
    4、征用林地由开县林业局审核,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办证时限和有关承诺:
    临时占用林地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征用林地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渝财综[2003]110号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如下:
    1、用村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
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二)林地采矿的单位和个人,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渝财预外[1997]118号规定,还需缴纳育林基金,标准如下:每吨矿产品征收育林基金0.30元。
八、联系电话:52250069     监督电话:52250070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许可
审核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十八、三十三条。
二、办证对象内容:申请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和个人林木转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办证的基本条件:
    1、下列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以采取依法转让或者依法将其作价入股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2、发生流转的森林资源必须权属清楚、无争议,必须提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
用权权属证书;
    3、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需经市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须提交的材料:
    1、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2、出让双方的转让合同;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4、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申办程序:
    1、转让、受让双方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由开县林业局审批。
    3、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由开县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办证时限和有关承诺: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转让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国有森林、林木、林地转让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52250069     监督电话:52250070
植物检疫证书 办事指南

一、 法律依据:
     1、《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3、《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报的材料
    1、《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副本)。
    2、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3、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4、 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5、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6、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四、申报程序
    1、当事人提交办证所需的证明材料
    2、检疫员审核当事人的申请依据
    3、办证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1]185号,标准如下:
 
六、联系电话:85879029     监督电话:52236365


© 2003-2006 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