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登记
申 请 审 批 表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已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拟预售的房屋属多层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属高层的,已建房屋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有专业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签订了监管协议;
(七)涉及房屋拆迁的,已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书;
(八)拟预售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预售申报说明应包括项目业主简介,该预售商品项目房的位置、装修标准、施工进度安排、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以及有关拆迁安置和联建情况的说明
五、“预售房屋状况栏”以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为依据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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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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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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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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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法定代表人 |
经办部门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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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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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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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
监管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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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
帐户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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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
证件
列表 |
1、计委立项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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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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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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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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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商登记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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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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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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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售 房 屋 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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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号 |
用途 |
建筑结构 |
层次 |
套数 |
建筑面积
(m2) |
预售价格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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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总面积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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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住宅 |
m2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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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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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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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机
关
意
见 |
初
步
审
查
意
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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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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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决定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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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
可证号 |
渝国土房管( )预字第( )号 |
领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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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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