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开县府办发〔2005〕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农村宅基地,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建房
按上级部署,我县即将开展新一轮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挖掘存量、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搞好农村宅基地规划。当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搞好农村宅基地规划修改前期调研,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民意基础上,分类规划农村居民点。
对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住宅建设,要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鼓励统建、联建公寓式楼房,避免“二次拆迁”;在近期规划建设控制区范围内,除经规划同意排危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报批农村宅基地,要树立规划管制意识,按规划批地,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严禁各行其是,毁田造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建造住宅。
二、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
我县目前农村村民建房布点分散,星罗棋布,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及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大。一方面,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减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另一方面,要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迁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复垦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三、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计算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计算范围包括:新建、迁建和扩建的房屋、附属房、院坝等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
(二)农村宅地计算方法
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每人20m2;人均耕地0.30亩以上(含0.3亩)至0.8亩以下的,每人25 m2;人均耕地0.80亩以上(含0.8亩)的,每人30 m2。城镇规划区内建房的,人平宅基地15 m2。享受宅基地人口计算,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使用原宅基地的户,原宅基地属非耕地的,每户可增加10~20 m2的住宅用地面积。
新县城和集镇移民安置区内的,人平宅基地计算方法按移民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享受宅基地,按在册户籍农业人口计算。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1.不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在书面告知征地后,在拟征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用地的;
4.生产经营性用地,以农村村民建住房名义申请用地的;
5.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6.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7.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申请选点建住房的;
8.超过宅基地享受标准的;
9.不符合分户条件或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10.城镇规划区内,除本社社员以置换土地方式拆旧建新,可按农房审批程序批地外,其余外来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11.外迁移民返乡建房的。
(四)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且经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处置农村闲置房屋时,不得向城镇居民和不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户供应和转让宅基地。
(五)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享受标准的,申请迁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享受标准核减。
(六)农村村民迁建住宅的,原宅基地的面积必须全部复耕,严禁村民住宅多处占用土地。
(七)征地拆迁户新建房屋用地,按(开县府发[2005]9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和结果,严把审查关。
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占用土地农业社提出用地申请,并在农业社张榜公布占地面积、位置。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片区国土房管所审核后,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批。城镇规划区内建房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审批前还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城镇规划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公路沿线、高压线走廊、天然气井场及输气管线、 “调节坝”库岸线周边等重点区域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更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片区国土房管所要加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随审批材料报县国土房管局。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村民宅基地审批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0天内将批准手续送达建房户,严禁批地后扣压村民宅基地审批手续。
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房管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
(二)经批准迁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四)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五)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