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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移民工程项目监管措施

 

      开县移民工程项目监管措施

 

一是健全移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网络。成立了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法院、检察院、计委、经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房管局、移民局、商委、新城管委会、建行、农行、工行和10个库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25个单位参与的监督网络,将移民工程质量安全置于网络的监督之下。二是落实移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责任。由县政府移民总工办牵头,县移民局综合管理,县建委实施统一监督和归口管理,其它网络成员单位和迁建业主各负其责,实现了对移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整体联动。三是严格实行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度。将全县所有移民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按项目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监督员,保证了每一个片区及片区内的全部工程项目都有具体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四是坚持严把“五个关口”。即:地质勘察关,无论是新县城还是农村集镇,都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对地勘报告成果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委托设计;资质关,凡在库区承揽移民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资质认证、验证、登记,防止无证、越级、超出业务范围的单位及人员从事移民工程建设;招投标关,对于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移民工程,严格依法实施招投标,防止招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禁止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监理关,按规定对移民工程实施监理,保证移民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交通复建项目的,由交通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关,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的验收条件进行验收,除验收实体质量外,还坚持查验相关资料,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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