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分类
1.按用途分为正房、偏房、附属房。
正房:系指山墙以内的居住房屋和客厅等。
偏房:系指山墙以外增建的房屋或利用拖椽增建的房屋。按结构分砖木、土木二类。
附属房:系指有墙壁,有盖顶的非居住性房屋,包括厕所、猪牛栏、杂房和不属以上二类的其他房屋,此类房屋不分结构。
2.按承重构件材料又可分为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
框架结构:系指承重结构是钢筋混凝土建造,梁柱整体成形。
砖混结构:系指窑砖或石质墙身,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
砖木结构:系指窑砖或石质墙身,木楼板、瓦屋面。
土木结构:系指木柱木屋架、木板壁或土砖、干打垒土质墙身,瓦屋面。
二、面积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基脚以上外墙的边缘所围的面积。
2.楼层建筑面积计算:楼层层高(楼板至屋面与前墙的接触点最矮端)2.0米以上(含2.0米),楼板、四壁、门窗完整者,按该楼层的整层面积计算。对于不正规的楼层,且能住人,视以下具体条件计入楼层面积:楼层完整而有四壁,但楼层高2.0-1.8米者(含1.8米),按该楼层的0.8层计;1.8米-1.5米者(含1.5米),按该楼层的0.6层计;1.5米-1.2米者(含1.2米),按该楼层的0.4层计;1.2米以下者,不计楼层面积。
3.室外走廊面积计算:有檐有廊和有柱子的走廊以围护结构所围面积的一半计算,并计入该幢房屋面积数中。
4.阳台:内阳台计算全面积;通阳台算全面积;外阳台全封闭算全面积,半封闭式或不封闭算半面积。
5.屋内的天井、无廊的屋檐、雨蓬、临时蓬(盖)、遮盖体、室外楼梯均不计算房屋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