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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63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4月3日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农业  产业化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1日印发



 

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强化运行监测,充分发挥县级龙头企业对推动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全面提高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参照《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开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县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基本原则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申报县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开县辖区内登记注册二年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以本县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和流通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应占企业总增加值的60%以上,企业实施的主导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开县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对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支撑作用,对农民增收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企业总资产 5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200万元,其他类型的龙头企业不低于150万元。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占企业总资产的40%以上,优良资产率在80%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依法缴纳税金、按时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直接投资建立优质农产品基地规模,种植项目在1000亩以上,养殖项目禽类年出栏50000只以上,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牛年出栏1000头或羊年出栏2000只以上,兔年出栏50000只以上,水产500亩以上。
  (五)企业年主营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产品产销率在 95%以上,年利税率占销售收入的10%以上,且近两年连续盈利。
  (六)企业有较为先进的技术装备水平,从业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农民技术职称人员)不得低于30%。
  (七)企业创名优品牌意识强,有正式注册商标或自主品牌。
  (八)企业与基地农民建立了利益均占、风险共担的经济联结机制,带动本县基地农户1000户以上或吸纳安置本县农村劳动力50人以上就业(特种养殖企业除外),并能使农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长。
  下列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一) 特种种植、养殖企业;
  (二)农产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企业;
  (三)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四)有专利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产品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市场销售稳定的企业;
  第五条  县级龙头企业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直接向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级龙头企业的书面申请,提交详实的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其中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有关认定数据需经县统计局审定并出具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须由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说明。
  (二)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县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县级主管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基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龙头企业,对企业授牌,颁发证书。
  第六条  县级龙头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可享受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县级龙头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纳入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扶持,并优先推出对外招商引资。
  (三)县级龙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参加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对特别优秀的,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具有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第七条  县级龙头企业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自觉执行县委、县政府和所在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接受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按照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企业的季度和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年度财务报表、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企业生产经营中资产变更、合并、分立、更名以及其它重大情况。
  (三)享受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要写出资金使用报告,并接受专项资金审计。
  (四)自觉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并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提高农产品的优质率和商品率,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第八条  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县级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监督、指导和专项管理,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九条  县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条  县级龙头企业每两年测评一次。测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龙头企业应按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反映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
  (二)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县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保留县级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一条  对监测合格的企业,保留县级龙头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在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税金、带动农户等方面发展快、效益好、规模大的县级龙头企业,优先安排县级农业产业化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和资金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不履行基本义务或从事各种非法活动的县级龙头企业,由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县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县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标准及管理办法》(开县府办[200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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