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县府发〔2008〕11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经2008年2月14日县政府第1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主要参照县城区、中心镇(含重点镇)、一般镇划分为三个档次。 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配套费征收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详见附件。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报建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报建或报建未受理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附: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收费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
一、Ⅰ档范围: 汉丰街道办事处、丰乐街道办事处、镇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范围。 二、Ⅱ档范围: 白鹤街道办事处(含原东华集镇)、赵家镇、临江镇、铁桥镇、长沙镇、郭家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三、Ⅲ档范围: 镇安镇、温泉镇、和谦镇、河堰镇、大进镇、敦好镇(含原正坝集镇)、高桥镇、九龙山镇、中和镇、义和镇(含原三合集镇)、竹溪镇、南雅镇、岳溪镇、南门镇、渠口镇、厚坝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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