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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县府发〔2008〕11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经2008年2月14日县政府第1次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主要参照县城区、中心镇(含重点镇)、一般镇划分为三个档次。
  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配套费征收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详见附件。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县政府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报建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报建或报建未受理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附: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收费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分档界定的行政区划范围

  一、Ⅰ档范围:
  汉丰街道办事处、丰乐街道办事处、镇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范围。
  二、Ⅱ档范围:
  白鹤街道办事处(含原东华集镇)、赵家镇、临江镇、铁桥镇、长沙镇、郭家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三、Ⅲ档范围:
  镇安镇、温泉镇、和谦镇、河堰镇、大进镇、敦好镇(含原正坝集镇)、高桥镇、九龙山镇、中和镇、义和镇(含原三合集镇)、竹溪镇、南雅镇、岳溪镇、南门镇、渠口镇、厚坝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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