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政府文件
部门文件
公告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领导讲话>>正文


副县长幸昆仑在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大会的讲话

在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动员大会的讲话

县政府副县长  幸昆仑
(2007年12月29日)

 

同志们:
  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切实增强普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其作用在于摸清污染源底子,查找污染原因,研究污染规律,掌握环境状况,以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规划、政策,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开展治污减排。可见,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是摸清我县污染现状,有针对性地加强环境管理,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落实人员、细化方案、强化宣传,高质量、高水平地按时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
  二、正确估价前期清查工作
  开县前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效明显,截止2007年12月2日,全县清查对象共794859个,其中,工业源1419个,生活源4770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个,农业源788667个。根据国家确定的普查范围,全县纳入正式普查的对象共计14521个。在27号全市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上,开县的做法得到了充分肯定并做了经验交流发言。但是,在清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个别乡镇(街道)没有成立专门的班子、制定方案,没有落实专人负责,没有分解落实任务,没有提供必须的办公设施设备;二是个别乡镇清查质量不高;三是个别企业排污企业不配合;四是审核把关不严。在正式普查阶段,有关乡镇(街道)、部门一定要认真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确保普查质量。
  三、明确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把普查工作和健全环境统计、监测、评价体系结合起来,完善方案、创新方法,全面调查、突出重点,严格纪律、保证质量,科学全面地掌握污染源情况,为推动治污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客观详实的环境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污染源普查的主要目标:一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查清全县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治理水平等情况。二是完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并以此为平台,建立更加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不断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三是搞好普查成果的开发应用。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深入研究,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四是推动环境监管能力提高。以普查为契机,找出环境监管的薄弱环节,改进监管措施,调整监管重点,健全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提高部门和基层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污染源普查的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2008年是全面普查阶段,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普查实施方案,1月-2月是入户调查、表格填报,主要工作是县普查办会同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组织各普查对象如实填写普查表相关信息,并负责审核普查表。协助市普查办对国控和市控重点源组织的调查、检查和普查表的填写,并收回普查表;3月-4月是数据录入、审核、汇总阶段,主要是县普查办负责全县所有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录入和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5月是质量自查、上报阶段,主要工作是县普查办按照相关要求,在各乡镇(街道)的普查对象中随机抽取10%的对象,开展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乡镇(街道)重新开展普查。自查合格后,完成普查数据汇总、上报,做好迎接国家和市污染普查办抽查的准备;6月-7月接受国家普查办、市普查办验收;8月- 12月是经验交流阶段,主要工作是参与全市普查机构的经验交流,并对我县的普查数据进行初步开发利用;2009年1月-6月是总结阶段,主要工作是编写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开展全县的普查验收、评比和表彰。建立我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建设我县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
  (四)普查的质量要求。一是时间的统一,《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这样,才能保证逐级搜集上报资料的一致性、可比性,有利于普查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二是普查对象的全面性和普查范围的全面性,本次普查不仅包括工业污染源,而且包括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三是坚持全面普查与重点详查相结合,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使污染源普查得出的数据更加切合实际,为节能减排提供可靠准确的背景调查数据;四是填报的强制性,污染源普查既是政府行政行为,又是法律强制行为,具有行政和法律的双重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如实填报的义务,绝拒填报就是违法。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普查质量
  (一)从促进节能减排的高度,强化组织领导。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健全组织领导是保证污染源普查成功的根本。国务院、市政府均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为污染源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按照国务院、市政府的要求,县政府成立了以远辉县长为组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13个单位一把手为成员。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必须明确各片或各领域的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好本地的统筹协调、宣传动员、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从推进生态意识文明建设的高度,强化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广泛深入的动员是保证普查质量的基础,要通过强化宣传,实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支持配合到位和宣传普及到位的目标。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结合学习十七大文件精神,利用多种宣传手段,让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为污染源普查登记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可采用电视新闻、报纸、简报等形式,让各级党政领导了解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他们重视、支持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者,普查办、相关部门还应该在普查过程中深入一线,指导普查员开展工作,提高普查质量;对普查对象,可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标语及《一封信》等形式,让他们了解应尽责任、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三)从推动生态法制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依法普查。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该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任务、对象、范围、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还对污染源普查实施程序、质量控制、数据管理、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态法制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依法普查又是生态法制文明建设的一个具体体现,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普查,确保普查工作的严肃性。
  (四)从保障持续发展的高度,强化质量控制。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为保证此次污染源普查的质量,一定要不断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们能从常规的技术措施入手,使他们学会利用物料衡算法、类比反推法以及其他逻辑审核办法,为污染源普查建立数据防线。要建立“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体系,包括普查员工作责任和奖惩标准控制,普查登记内容真实性控制,严格的审核程序。
  (五)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县普查办公室要加强普查情况调度,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为县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县环保局负责拟订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工业源、生活源、放幅射源调查的培训和普查、监测工作;负责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县经委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的预算、审核、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县农业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对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村生活源对象的基本情况、产污排污情况、治理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县水务局负责城镇公共供水及自备水源污染源的普查。县市政局参与生活源普查,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县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县统计局负责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参与入户调查,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做好数据审核、汇总与分析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本乡镇(街道)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按普查工作方案,按时、优质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六)从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高度,强化考核督查。此次普查经费的拨付要与抽查的进度、质量挂钩。县财政局将普查经费拨付到县普查办,由县普查办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按照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普查进度和质量拨付普查经费,对进度滞后、质量不高的乡镇或部门,要停止拨付普查经费,普查工作不合格的乡镇、街道或部门,从新普查所需的经费,自己负责,普查办一定严格执行。普查员的补贴,也要根据进度和质量情况兑现。普查期间,县政府将实行领导挂片督查制度,由县级领导率督导组工作人员,深入挂片乡镇(街道)和普查对象,现场督查、指导乡镇(街道)普查员入户普查。同时,将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领导重视情况、设施设备落实情况等,开展督查,重视不够的、工作不力、效果不好的将严肃处理。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普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综合目标考核,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另外,强调一点,《条例》规定得很明确,“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工作通报》2008年第1期)

 


重庆开县人民政府主办©2003-2007 备案证编号:渝ICP备05000442号
建议使用IE6.0,1024*768显示器分辨率,32位真彩色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