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府通〔2008〕1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新城规划区内开展违法建设行为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新城规划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规划建设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新城规划区(汉丰、镇东、丰乐、白鹤、赵家、镇安等乡镇街道已纳入开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自行停止在建违法行为,拆除已建成违法建(构)筑物。 三、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停止在建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四、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 五、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构)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的违法建(构)筑废弃物,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六、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迁、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所需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七、规划、建设、公安、市政、国土房管和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凡阻挠、拒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电话:8587676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整治△ 通告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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