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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城规划区内开展违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开县府通〔2008〕1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新城规划区内开展违法建设行为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新城规划管理,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规划建设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在我县新城规划区(汉丰、镇东、丰乐、白鹤、赵家、镇安等乡镇街道已纳入开县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区域)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自行停止在建违法行为,拆除已建成违法建(构)筑物。
  三、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停止在建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四、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并依法处以罚款。
  五、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构)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的违法建(构)筑废弃物,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六、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迁、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所需费用依法由当事人承担。
  七、规划、建设、公安、市政、国土房管和乡镇、街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凡阻挠、拒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电话:8587676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整治△  通告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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