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府通〔2008〕6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满足人民日益提高的人居环境质量要求,打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游的生态滨湖城市,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开展以治理乱倾乱倒、乱搭乱建、乱摆乱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等违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县城区秩序整治,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秩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县城区包括新城中吉、安康、平桥片区及北环路沿线。 二、县城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三、县城区主街道及繁华窗口地区周边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空调、排气扇设置规范(安装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米),防盗网内凹安装,门头店招整体协调。 四、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法定程序安全设置。 五、县城区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规定,围挡施工、湿法作业、进出口硬化、配设车辆冲洗设施(沉砂井、洗车池);县城区严格执行房屋装修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制度。 六、县城区内车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驶、停放。 七、县城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非指定地点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三)擅自占道、占地设置摊点、亭、棚、伞及开办市场;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停车、洗车,鸣高音喇叭; (五)擅自在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六)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实施违反县城区秩序管理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县城区秩序管理中阻挠、拒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市政 城市秩序△ 管理 通告
分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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