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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57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215号)要求,由县环保局制定的《开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开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等8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2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 “314”总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围绕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的环境问题,集中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检查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1、2005年以来,全县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的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落实情况。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查工作,对我县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行业或生产性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对各类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
  6、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企业的后督察工作。对已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同时报县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要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任务,对污水处埋厂和垃圾处理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质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肃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对城镇污水处理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严格按《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查清本县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漏措施、渗漏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按规定对营运单位进行处罚。
  (三)以水污染防治为目的,集中开展对重点流域的水环境专项整治
  1、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的保护区标志。对南河石龙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采、乱挖的采沙船进行整治。加强水产养殖的执法检查,严格控制新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的餐饮、娱乐船舶。
  2、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一要加强重点河流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要制订周密的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对藻类爆发前期及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限排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1.强化领导。成立开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县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李培中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逢春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文武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盛  勇   县经委副主任
      黄远军   县水务局副局长
      向  阳   县司法局纪检组长
      肖建明   县建委副主任
      胡亚玲   县工商局副局长
      王洪开   县农业局副局长
      谭成猛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传述   县畜牧局副局长
      陈圣红   县林业局副局长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内),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2、明确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经委负责对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协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发电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县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和实施法律援助,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县建委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期的监督和指导,并对项目进行质量稽查。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严格办理登记,不得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违规办理工商登记。
  县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县新城管委会负责排水管网建设,县水务局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予以取缔。市政局组织清查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情况。
  县畜牧局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养殖业。
  国土、公安、交通、规划、财政、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行动资金,用于开展专项行动工作。  
  (三)制度保障
  1 、考核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重庆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2、部门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制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应及时移交县经委;对因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县工商局移送;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县安监局;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县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县监察局;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督查督办制度。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4、信息报告制度。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每周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部门、乡镇(街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主要工作措施
  1、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坚持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
  2、抓好挂牌督办案件管理。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环境污染问题不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不摘牌。挂牌督办的事项和处理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3.强化综合整治和责任追究制。对严重违法行为要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仅要在“查”上下功夫,更要在“处”上加大力度。对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重点查处;对环境执法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严格污染控制和区域限批。要合理开发节约使用能源资源,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引导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确保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的企业,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和企业都要实行区域行业限批。
  5、搞好舆论宣传,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县内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8 月20日)
  根据《重庆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8月20至9月20 日)
  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2005年以来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006 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落实情况、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并对县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县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本阶段工作情况分别于8月20日、9月10日、10月10日前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县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向县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宁丽
  联系电话:52226422
  传    真:52210638
  电子邮件地址:ninglihao@163.com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通知


抄送: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市严查专项行动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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