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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申报奖励的种粮大户组织抽查核实的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58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2008年申报奖励的种粮大户组织抽查核实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我县利用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对种粮大户进行奖励扶持,各乡镇(街道)按照开财农〔2008〕40号文件要求进行了积极申报,又按照开农〔2008〕86号文件要求对种粮大户进行了复核审查和重新核实申报,并在《开州报》进行了公示。在公示后,不断接到部分乡镇(街道)的群众举报和信访,一定程度上存在虚报、冒报等弄虚作假的现象,群众反响十分强烈。为了保证奖励扶持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真正的种粮大户的利益不受影响,县政府决定对2008年度申报的种粮大户进一步组织抽查核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复查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开农〔2008〕86号文件要求,组织专门班子,对重新审核申报的种粮大户进一步逐户审查核实,坚决剔除虚报、冒报的假大户。通过再一次审查核实后,县上在抽查时如果再发现虚假大户或群众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核查甚至有意包庇、合伙作假的违纪违法等行为,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作好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重新申报的种粮大户虽然在《开州报》上进行了公示,但由于发行量有限,群众知情面不广泛,未能达到公示的预期效果。因此,各乡镇(街道)对本乡镇(街道)申报的种粮大户,必须在本乡镇进行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加大督查力度,组织抽查核实
  经公示后再接到群众的举报和信访,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认真进行核实处理,如有变化的,重新组织申报。县财政、农业、监察部门将组织两个督查组,对举报到县的假大户、100亩以上的规模大户逐户进行核查,对重点乡镇(街道)按种粮大户随机进行抽样核查,按照核查结果,由乡镇(街道)再进行核实申报。各乡镇(街道)公示、再次核查的时间,要在8月20日前结束,县督查组从8月10日开始进行抽查,8月25日前基本结束,8月30日前将种粮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到农户手中。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农业  核实△  通知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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