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8〕165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电煤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市电煤调度紧急会议精神,圆满完成市上下达的电煤调运计划,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电煤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从源头上保障电煤供应 县经委应根据各煤矿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发电企业煤炭需求量,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措施,全力保障电煤供给。要分解电煤供应计划,向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下达供煤指标。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煤炭一律不准外运,并停止其民爆物品审批和电力供应。要组织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煤合同,促进电煤供、需双方结成战略伙伴关系。要在煤矿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建立煤炭运输登记和标识卡制度,建立煤炭运输和发电企业煤炭消耗周报告制度。 二、加强煤炭运输管理,严格控制电煤外运 县经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交通路政大队、县工商局、县物价局等部门和单位参与,抽调专人成立煤炭运输联合执法组,加强路面巡查和重点路段、出县交通路口的监督检查,并实行24小时巡查和轮守制度。 所有运煤出境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输管理相关要求,并持有煤炭运输标识卡和准运手续,无运煤标识卡和准运手续的,按非法开采的煤炭处理,没收所载煤炭。 过境运煤车辆必须提供依据证明所运煤炭合法来源,并按规定运载煤炭。对违法违规运输煤炭的,依法没收所载煤炭。 对存在无牌无照、号码牌标识不清、擅自更改车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运煤车辆,没收所载煤炭,并由交警、路政执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理驾驶员、车主或其他相关人员,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 对运煤车辆拒绝接受检查的,视其情节,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经委、县工商局、县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等干扰电煤调运的行为,发现一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一处。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电煤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打好电煤保障攻坚战。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加强对电煤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对落实保障措施进行明查暗访,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情况及时通报。对措施不力、执法不到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电煤△ 通知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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