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开县府发〔2008〕27号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县名牌商标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县名牌商标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标△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印发
开县名牌商标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培育,争创名牌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开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牌商标包括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知名商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获准注册的 “国家地理标志商标”。 第三条 对获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牌商标且纳税关系在开县的企业,县政府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县财政中列支。 第四条 对获得“知名商标”的企业,由县工商局颁发证书;对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获准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五条 奖励的申报、核查、批准程序: (一)获得名牌商标的企业应当于获得称号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奖励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填写《名牌商标奖励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报开县“品牌建设推进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县政府作出奖励决定后,县财政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向奖励对象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条 受县政府表彰奖励的企业,应积极维护荣誉。在“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有效期内被国家有关部门撤销称号的,所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追回。 第八条 受县政府表彰奖励的企业,在品牌宣传中,应遵守包括维护品牌形象和宣传本地区的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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