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县县委 开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企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开委发〔2007〕46号
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现将《企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开县县委
开县人民政府
2007年5月15日
企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企业入驻开县工业园区,进一步发挥工业园区载体和平台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入驻开县工业园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均可按本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省级以上知名企业或对开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县委、县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确认的为准),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企一策”进行洽谈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入驻开县工业园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规模。一般性工业企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应达到800万元以上。
(二)投资强度。一般性工业企业投资强度应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劳动密集型项目投资强度应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二章 土地使用优惠
第四条 凡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入园企业,统一执行每亩9万元的土地优惠价格。在缴纳每亩9万元土地综合价金后,即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入园新办企业,由园区提供“七通一平”,即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电话、因特网、道路和场地平整。
第六条 凡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和改变用途。
第三章 财税优惠
第七条 凡享受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入园企业, 均不再享受县上财税减免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指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确定的鼓励类产业)的各种内外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入园企业招收移民工、下岗失业人员、伤残人员、退伍军人、大学生,享受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条 入园企业和园区自建项目用地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后,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入园企业和园区自建项目用地应当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免缴;两者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协助企业予以完善。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和园区自建项目(含基础设施)按规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内有权减免的自留部分全免;按规定应缴纳的服务性收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全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收费按最低限的30%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最低限的50%收取。
第四章 融资优惠
第十二条 对入驻园区符合库区产业发展的项目,优先争取或安排产业发展基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开县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优先推荐贷款,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享受财政贴息、政府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的道路、排水、路灯、公共绿化等由园区负责建设。工业园区内的电力(含公用变压器)、供水、通信、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综合管网由相关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网设施建设到企业用地道路边沿;主管网到入园企业内的综合管网由企业自行建设,免收接头费。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内原有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供水、天然气等管网设施,由各经营单位按规划建设要求自行负责搬迁,并负责新建相关设施,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在基础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其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国土手续、城建规划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在10—15个工作日内代办完毕;对入园企业在项目规划、立项核准备案、选址定点、方案论证、施工放线、图纸审核、竣工验收由业主申报,园区管委会协助办理;入园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办理;入园企业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建设。
第十八条 入驻园区企业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优惠(见附表),由园区管委会代收代缴。
第十九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县级领导、一套服务班子”的原则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拥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其子女无论户口在何地,在入学、就业上予以优先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镇乡街道引进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凡镇乡街道引进企业入驻园区的,按企业实现上缴县上税收的县内留成部分,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企业投资生产型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委、县政府视其情况,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资本金为限)的0.5‰—5‰奖励给外来企业,再由外来企业奖励给引资单位及有功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以及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开委发〔2006〕3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开县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表
附件:
开县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表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
部门 |
具体
征收
单位 |
执收单位性质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 |
缴纳
单位 |
收 费
依 据 |
优 惠
办 法 |
备 注 |
1 |
城市建设配套费 |
建委 |
|
行政 |
事业 |
65.00 元 /m 2 |
入园
企业 |
|
全 免 |
渝委发〔 2002 〕
28 号 |
2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建委 |
造
价
站 |
自收
自支 |
事业 |
1.4 ‰ |
入园
企业 |
渝价〔 2002 〕
120 号
开价〔 2002 〕
29 号 |
全 免 |
市级收费 |
3 |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费 |
建 委 |
质
监
站 |
自收
自支 |
事业 |
3.5 ‰ |
入园
企业 |
渝价〔 2001 〕
345 号
开价 [2001]
91 号 |
按标准的 30 %收 取 |
|
4 |
招投标综合服
务费 |
建 委 |
招
标
办 |
|
|
2.6 ‰ |
入园企业 |
|
全 免 |
|
5 |
土地出让金 |
国土局 |
|
|
政府
基金 |
26.00 元 /m 2 |
入园
企业 |
|
先 缴
后 返 |
|
6 |
环 境
监 测
服务费 |
环
保
局 |
|
自收
自支 |
事业 |
|
入园
企业 |
|
全 免 |
|
7 |
水资
源费 |
水利农机 局 |
|
事业 |
行政 |
|
入园
企业 |
|
全 免 |
|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收费
部门 |
具体
征收
单位 |
执收单位性质 |
收费
性质 |
收费标准 |
缴纳
单位 |
收 费
依 据 |
优 惠
办 法 |
备 注 |
8 |
电 力
增容费 |
供电
公司 |
|
|
事业 |
|
入园
企业 |
|
全 免 |
|
9 |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费 |
工
商
局 |
|
市
管
单
位 |
事
业 |
注册资本总额在 1000 万元及其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 0.8 ‰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 0.4 ‰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 1 亿元(不含 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
入
园
企
业 |
|
按标准
的 60% 收
取 ( 上缴
市级 ) |
|
10 |
自来水增容费 |
自来
水厂 |
|
企业 |
事业 |
|
入园
企业 |
|
全 免 |
|
11 |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收费 |
规
划
局 |
|
|
行政 |
1.00 元 /m 2 |
入园
企业 |
|
全 免 |
|
注: 对涉及工业园区的垄断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取其最低标准,能优尽量优惠。
|